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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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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实施以来,总体运行平稳,但也出现了一些地区清费力度不够、部分企业结构性增负、运费扣除不明确等问题。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务院清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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