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6-29
生效日期: 2012-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三条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自2012年12月1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本文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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