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02-19
生效日期: 1994-07-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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