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6-09
生效日期: 2017-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本文第一条废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废止,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详见财税〔2017〕77号第一条
2,条款修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本文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2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22号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3、关联文件,本文件执行到期,政策接力文件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废止:本文第一条废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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