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86-09-25
生效日期: 1986-09-2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依据财税[2009]1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第七条自2009年12月1日起废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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