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10-09
生效日期: 2009-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十五条规定,本通知与《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
2、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第二十六条进行了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门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附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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