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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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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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