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6-30
生效日期: 2014-08-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本文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自2015年11月1日起废止
2,条款废止,本文第二条第三款中以下表述:“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废止
3,条款废止,本文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主管国税机关删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自2018年06月15日删除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月30日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税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2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