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6-27
生效日期: 2014-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自2015年9月8日开始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本文自2019年7月1日到期停止执行,接力文件为: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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