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5-22
生效日期: 2017-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本公告中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43号公告规定继续办理抵扣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相关政策执行口径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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