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1-22
生效日期: 2017-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二、“残疾人”是指: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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