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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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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责任编辑:meng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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