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3-11
生效日期: 2010-03-1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失效废止) 国税函〔2010〕7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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