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6-03
生效日期: 2010-06-0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20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20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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