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9-17
生效日期: 2010-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烯烃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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