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4-10-10
生效日期: 2004-10-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无法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1)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属于《线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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