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 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4〕45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 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4〕45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无法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1)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属于《线宽
    责任编辑:quzhe

    相关法规

    更多 >

    服务为本 精益求精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2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信息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