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06-09
生效日期: 2013-08-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失效,本文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相冲突的内容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2.已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十条修订;
3.条款失效,废止第二条第二款,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附件7。
4.废止第二条中的“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 20 栏)中填写‘ W ’,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为了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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