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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3〕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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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适应新的工商税制的要求,加强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改进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直接从生产企业收购消费税应税货物用于出口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开具《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二、专用税票经税务、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由生产企业转交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据以申请退还消费税。
    责任编辑:meng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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