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1-15
生效日期: 2014-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2、到期废止,本文2018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接力文件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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