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6-09-17
生效日期: 1996-09-1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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