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7-27
生效日期: 2011-09-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按本公告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时,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30日内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适时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纠正。”
2、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本文第五条自2015年6月1日起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3、已被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地方税务机关对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审批
4、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本文第二十八条自2016年10月1日起废止
5、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第三十一条进行了修改
为规范和加强对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2.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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