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3-02-14
生效日期: 2003-03-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一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废止
2、条款废止,第二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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