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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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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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