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1-01
生效日期: 2013-12-3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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