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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税字〔1985〕143号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税字〔1985〕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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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公布后,对贯彻执行中的问题,我部已在(85)财税字第69号文中作了规定。现根据一些地区反映,再对几个具体业务问题,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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