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2-14
生效日期: 2007-02-1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江苏、山东、河南、新疆、湖北省(区)国家税务局: 近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反映,胜利石油管理局、中原石油勘探局、河南石油勘探局、江汉石油管理局、江苏石油勘探局和华东石油局(以下简称勘探企业)为新疆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在机构所在地全额缴纳了增值税,在劳务发生地又按6%预征率重复缴纳了增值税。为合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现行增值税规定油气田企业在劳务发生地未设立分(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