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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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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山东、河南、新疆、湖北省(区)国家税务局:  近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反映,胜利石油管理局、中原石油勘探局、河南石油勘探局、江汉石油管理局、江苏石油勘探局和华东石油局(以下简称勘探企业)为新疆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在机构所在地全额缴纳了增值税,在劳务发生地又按6%预征率重复缴纳了增值税。为合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现行增值税规定油气田企业在劳务发生地未设立分(
    责任编辑:fa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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