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8-04-15
生效日期: 1998-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2、失效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全文废止
(通知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1998年4月15日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购资源税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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