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9-11-02
生效日期: 1999-10-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条款失效,第一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本篇法规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现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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