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02-02
生效日期: 2008-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本条中关于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自2009月1月1日起废止
2、条款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本文"第一条,第二条中关于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自2009月1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l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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