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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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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l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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