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0-09-07
生效日期: 2000-09-0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码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码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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