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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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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
    责任编辑:meng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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