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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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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情况,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金,加强组织收入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欠缴税金是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未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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