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0-11-28
生效日期: 2001-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十六条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本文第六章失效
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情况,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金,加强组织收入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欠缴税金是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未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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