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12-23
生效日期: 2015-12-2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规定,现就取消“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和“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两项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 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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