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11-07
生效日期: 2013-11-07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本文第一条废止,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4〕67号),本文第一条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及有关企业申请,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