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12-29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财关税〔2020〕6号),自2020年3月20日起对本通知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修订)》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我国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陆上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件1)和中外合作开采(指勘探和开发,下同)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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