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4-08-02
生效日期: 2004-10-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本通知中有关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规定自2016年1月15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本文自2018年6月15日起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审批属于其中的取消项目之一。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的暂行规定》((90)财农税字第56号)同时废止。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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