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12-27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7〕153号),自2017年07月27日 海关总署就本文政策执行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发布该通知
2,关联文件,根据《关于公布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017年批次)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7〕89号),自2017年08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该通知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现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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