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4-30
生效日期: 2007-04-3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62号),本文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本文自2020年4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底,根据前期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的实际情况,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对试点企业名单进行了调整,同时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为保证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加强税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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