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12-13
生效日期: 2017-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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