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07
生效日期: 2006-11-07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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