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63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海关总署: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具体税目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相关法规

    更多 >

    服务为本 精益求精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2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信息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