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0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07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有关要求,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现对企业支付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
    责任编辑:zhangxue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