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07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2、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本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有关要求,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现对企业支付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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