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33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相关法规

    更多 >

    服务为本 精益求精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2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信息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