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11-24
生效日期: 2016-11-2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现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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