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3-14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本文附件1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废止
2,条款修订,本文中“主管国税机关”“国家税务局”的内容 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自2018年06月15日修订
3,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本文自2019年1月1日到期停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到期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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