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11-16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为落实本文规定,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施行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本文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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