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10-24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本法有关有效期之规定,本法规已过有效期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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