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10-21
生效日期: 2016-03-2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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