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8-01
生效日期: 2007-08-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被《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月4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已于2006年12月末执行期满,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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