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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13〕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13〕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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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中分支机构的预征
    责任编辑:zha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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