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12-30
生效日期: 2014-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本文第三条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自2014年9月1日起废止,已经按照3%预缴的增值税,由中央财政通过2014年年终结算方式予以调整。同时 财税〔2014〕54号对有关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事项作了补充明确
2、条款修订:本文附件2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7〕67号),自2017年08月22日起对本文附件2的分支机构名单进行了增补和取消
3、条款修订:本文附件1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9〕1号),自2019年01月02日对本文附件1,变更了分支机构。附件2的分支机构名单进行了增补和取消
4、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本文自2020年10月30日起废止
5、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中分支机构的预征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2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