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10-14
生效日期: 2016-1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修订注释: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本公告自2019年8月8日起废止,公告中列名的昆山综合保税区等48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继续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2.修订注释:2018年1月12日,为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贸易便利化,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在扩大范围的同时,引入退出机制,从2018年2月1日起执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选择部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和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上述试点区域内符合增值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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