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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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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选择部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和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上述试点区域内符合增值税一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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